这段时间有很多小伙伴来咨询合肥代账公司小编,问有关于为什么有的发票会有“不征税”字样呢?对于这个问题真的是有太多人不清楚,今天小编就讲这个问题整理了出来,和大家,yi起讨论!
合肥代账公司小编问:我们公司有yi个办公大楼项目,它于2015年底交付给yi家建筑公司。2015年12月,该公司根据合同预付了2亿个工程款。今年六月,双方结算,另发普通增值税发票,税务栏填写“不征税”,这种发票是否合规。
合肥代账公司小编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yi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该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需要填写的发票,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yi)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销售行为,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没有销售行为的税收项目包括“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主房地产项目应收款”,603“申报营业税不开,补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肥代账公司小编总结: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发票中有三种主要的进项税可以填写在“不征税”yi栏中:
第yi、预付卡销售及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以上是合肥代账公司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若您对此还有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