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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公司注册 低资金实缴要求的公司类型。

日期:2018-01-21 17:39:11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2014年合肥公司注册低限额和注册资金实缴要求的公司类型。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低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6条)

  二、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条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9条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8条2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6条1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9条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3条1款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4条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11条1款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6条1款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6条1款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9条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0条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条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条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条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条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9条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0条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1条)。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7条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7条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15条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15条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28条)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8条1款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8条1款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8条1款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其中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8条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八条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六条)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12条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12条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5条1款)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5条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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